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買賣合同存在哪些約定內容不屬于試用買賣?
發表于:2013-04-23閱讀量:(9053)
案情:
2002年3月8日,桂林某商廈為答謝廣大女性的厚愛,舉辦了特定化妝品的試用買賣活動?;顒悠陂g,所有女性可以憑證件試用特定品牌的化妝品,試用期間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同日,林女士選用了一套適合于自己皮膚的化妝品,并與該商廈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定:林女士所選用的化妝品價值800元,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試用期為20天,自交付化妝品的次日起算。合同還約定,林女士在10日內可以調換化妝品。請問:該買賣合同是否屬于試用買賣?
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林女士在10日內可以調換化妝品,不屬于試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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