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
發表于:2015-01-16閱讀量:(4000)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就是, 您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時間是不確定的。那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呢?如果可以,那么它解除方式有哪些呢?
首先,您要知道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無固定期限的~~~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當然是可以解除的,它的解除包括以下三種:
一:協商解除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您和您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作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履行期限的的限制,只要雙方針對合同解除達成合意即可。
以上=雙方自愿,可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這里的主動權在于用人單位,當出現以下“十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一)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已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已提出,而勞動者拒不改正);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方面的客觀原因:
9、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0、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三)情勢變更:
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采用約定解除方式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一點: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易法小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法定解除條件不得作為約定事由。
四: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或者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而用人單位又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強行解除,但是這么做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更多的賠償金。
土豪嘛,可以選擇用簡單粗暴的方式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支付更多的賠償金來代替上面的另三種方式。
無論是基于上述何種情形,解除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最關心的肯定是一下幾方面的問題啦~~~需要的快快打包帶走↓↓↓
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國法律針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做出規定,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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