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25閱讀量:(4502)
一、用人單位以調崗的方式,變相逼女職工辭職該如何處理?
女職工懷孕后會面臨著身體不適、產檢、休產假等問題,對其本來的工作一定會有影響。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尤其是私企,為了因避免女職工懷孕帶來的損失,很多企業會以女職工孕期無法勝任原工作為由將其調到其他工作部門的工作崗位。讓女職工因為換崗壓力等一系類問題知難而退,主動辭職。
例如,將原本從事人力資源崗位的懷孕女職工調到銷售部做銷售人員,讓女職工因為從沒從事過銷售工作,而產生巨大的壓力,并且以不能完成指定的銷售任務而扣其獎金,讓女職工知難而退,自己辭職。
遇到上述情況,女職工可以根據《勞動監察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收集相關的證據,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產假后,發現崗位被人頂替了,自己被“架空”了該如何處理?
因為女職工休產假的時間較長,可以達到3個多月甚至是更長的時間。在這段期間里,用人單位找人代替其完成工作也是無可厚非。但是,這樣一來,往往會存在女職工休完產假回到公司上班后,發現自己原本的崗位被人頂替了,自己被“架空”了。
遇到這種情況,女職工首先要仔細閱讀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崗位的約定,了解本單位規章制度中該崗位的職責,如果單位隨意調換該女職工的工作崗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女職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另外,從職業的角度,女職工在休產假前要與接手工作者交接清楚,在休產假期間,時常與在崗者取得聯系,了解工作進程,以便于在休假完畢后盡快適應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于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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