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兒子為借錢抵押母親路虎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3306)
2014年7月,小劉因為要和朋友做生意急需一筆錢,找靳某借了15萬元,靳某提出要一個抵押物,小劉情急之下,將自己駕駛的登記在母親李女士名下的一輛路虎車留置抵押給了靳某。幾個月后,靳某沒有收到小劉的還款,卻等來李女士的訴狀。李女士認為,靳某明知路虎車登記在她名下,卻仍將車輛留置抵押,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返還。那么,小劉與靳某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靳某能否取得抵押權呢?
在此之前,小編先給您帶來一篇《簽訂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可以抵押的財產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不得抵押的財產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登記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以車輛作為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其他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有: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另外當事人以除以上五項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倘若您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怎么辦???請打包帶好~~~
從以上綜合可知,雖然路虎車的所有權是小劉的母親劉女士的,但是小劉與靳某之間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然而靳某是否因此就取得路虎車的抵押權呢?
抵押權是物權,第三人要取得抵押權,仍需要符合善意第三人的取得的要件,只有第三人是善意的才能取得抵押權。
本案中,李女士認為,靳某明知路虎車登記在她名下,卻仍將車輛留置抵押,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返還。
靳某則稱,車輛雖然登記在李女士名下,但小劉寫過承諾書,并將小劉和李女士的身份證都做了抵押,說明李女士明知此事。現李女士來起訴,就是故意賴賬。
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難判定靳某是善意還是惡意的,但因為小劉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證等一系列材料,讓靳某有理由相信小劉對路虎車是具有處分權的。所以小編認為,靳某是可以取得路虎車的抵押權。
五、抵押權的消滅
《擔保法》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當然,最后經法院調解,李女士同意替小劉支付13.5萬元欠款,靳某則將車返還給李女士,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了。抵押權是從屬于被擔保的主債權而存在的,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當然抵押的發生基礎是債權債務的產生,那么當發生債權債務糾紛,避免不了到法院走一遭時~~~小編提醒您《債權債務訴訟程序中的注意事項?》、《別讓借款有去無回》
什么???你不知道訴訟時效怎么算!!!讓小編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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