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加多寶“七連冠”廣告語被判不實,虛假廣告宣傳知多少?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3015)
北京高院日前對王老吉起訴加多寶“七連冠”廣告語虛假宣傳案做出了“駁回加多寶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敗訴方加多寶將為這一句廣告語付出300萬元的賠償。廣告在我們的生活中,可以說是比比皆是。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追求商業利潤,經營者在廣告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不實宣傳,以及經營虛假廣告的事件屢有發生。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廣告是虛假廣告?又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
一般認為,虛假廣告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虛假的消息。
通常稱“騙局廣告”,指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本身不存在。
(二)虛假的品質和功能。
指的是廣告宣傳的有關商品或服務并未達到廣告中所宣傳的質量技術標準或不具備廣告所宣傳的功能效用。
(三)虛假的價格=欺騙性價格廣告。
通常情況下,消費者最終支付的貨幣與廣告宣傳價格不符。
(四)虛假證明。
廣告采用帶欺騙性的證據或假借他人言論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等,誘騙他人上當。
虛假廣告的內容往往夸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比如,在廣告中對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商品謊稱已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非優質產品謊稱已獲某級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使用劣質原材料制成的商品謊稱使用某種優質原材料制成,或者使用“全國第一”、“譽滿全球”等字樣,等等。
廣告法嚴格要求,廣告說明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明白,廣告說明應當于商品或服務的相一致,虛假廣告的判定標準之一就是看兩者是否一致,如果經驗證明廣告說明與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以將該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
二、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對制作虛假廣告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一)廣告主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罰款<20萬元。
(二)廣告經營者責任
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廣告費用1倍<罰款< 5倍。
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連帶責任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人做廣告,小心別違法!
更多案例,請看 ↓↓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