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承攬人的哪些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
發表于:2015-08-06閱讀量:(3158)
加工承攬中,有一些工作需要承攬人親自完成,有一些工作則可以交給第三人完成,你分得清楚嗎?請看下文。
一、需親自完成的工作
《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其首要義務是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
承攬人的這一義務一般表現為其將定作物加工、修理、復制完畢,或者測試、檢驗完畢,產生具體的工作成果或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約定的工作,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完成約定的工作,這是承攬合同的本質特點所要求的。
這是所說的“主要工作”,可以認定為是指對定作物的質量有決定性作用的工作,這類工作一般技術要求高;如果質量在工作中不起決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應當是指完成數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由于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轉讓,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有一個選擇和決定的過程,特別是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更是體現這個特征,需要找一個自己信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才與之簽訂合同。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并無其他約定,承攬人需要親自完成承攬工作。
請看合同范本→ 《加工承攬合同》
二、可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
(一)定作人同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
(二)承攬人同承擔承攬任務的輔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間的“次承攬”關系,也稱之為“轉包”。
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也不影響承攬和定作人之間合同的效力。
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一般也是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攬人。
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對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作為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責任,而承攬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應的合同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承攬人想把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攬人如果需要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則應當事先征得定作人的同意;
(2)即使在征得定作人同意之后,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也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解除權,請看→ 《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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