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解除同居時對同居財產的處理與處理原則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3286)
關于同居財產的處理可以參照《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同居關系,對財產的處理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也可以訴訟處理。
一、協商處理
協商處理同居財產的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雙方在平等、自由的基礎上對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事人就該財產的分割達成的協議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執行該協議。
二、訴訟處理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共同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要求分割男女同居期間的財產的,應當尊重當事人之前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則根據應當認定同居期間的財產時當事人按份共有的。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額認定各自的份額,如果出資額不確定的,應當按照等額共有處理。
同時,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應當以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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