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公司法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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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股東、法定代表人吳X持股78%,另有三位小股東分別持股6%、兩位小股東分別持股2%。因吳X去世通過遺囑繼承方式將其78%的股份繼承給女兒吳XX,其他五位股東都同意并召開了新一屆股東會,改選法定代表人為吳XX。但會后有兩名小股東攜帶公司印章和執照等相關物品突然“失蹤”,不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并擅自處理公司大量資產。
之所以會頻頻遇到上述那種因爭奪公司印章和執照而無法按常規辦理變更登記的案例,主要是因為:公司印章、執照公司經營的必備物品,屬于公司財產范疇。公司印章、執照之爭常常出現在法定代表人變更和股權轉讓過程中,其背后往往是新舊法定代表人、新老 股東之間的權力和利益之爭。這本屬公司內部糾紛,但因目前的登記制度關系到公司變更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問題,公司登記機關已無法“回避”, 應綜合考慮相應的職權和責任,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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