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出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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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公布的2013上半年查處企業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本期查處的案件數量共有53起,涉案金額高達1277.84萬元。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有些出資人抱著僥幸心里,想瞞天過海,減少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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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公布的2013上半年查處企業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本期查處的案件數量共有53起,涉案金額高達1277.84萬元。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有些出資人抱著僥幸心里,想瞞天過海,減少出資。
公司股東:
上述各股東經過協商,一致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自愿出資申請設立 XX 有限責任公司,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之名為準。
二、公司經營范圍為 。公司住所擬設在 市 區 路 號 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 XX個,其中自然人 XX個,企業法人 XX個,社會團體 XX個,事業法人 XX個,國家授權的部門XX個。分別為:
······
合伙投資協議書范本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采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
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實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經過驗資認定的實際已繳的注冊資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實收資本是指依據經過會計師事務所詢證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掌握的企業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企業的注冊資本根據公司法規定,不是必須一次性繳清的,例如: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的一家外資企業,第一期注冊資本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個月內繳付全部注冊資本的15%即75萬美元即符合公司法規定,其余部分在取得營業執照12個月內全部繳清即是合法企業。
所謂出資不足額,是指行為人是因各種原因而對其用以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高估,致使其出資額低于應認繳出資。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出資不足。
對于這類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并無欺騙的故意,當然不能以虛假出資罪進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補足出資等民事責任。
股東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抽逃出資是一種常見的行為,如何來認定這一行為呢?首先要懂得股東抽逃出資的一般表現形式,其次就是對抽逃出資的審查認定了。
1、股東抽逃出資的一般表現形式
一是公司資本驗資后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三是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違反《公司法》第177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五是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六是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以上形式主要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手段。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抽逃出資亦同樣令人觸目驚心。
2、對股東抽逃出資的審查認定
對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其關鍵是對這種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
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長期投資帳冊,資產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利潤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由于我國過去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記帳方法,比如工業企業采用借貸記帳法,商品流通企業采用增減記帳法,給統計工作帶來了混亂。所以,于1993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依世界通例,明確規定備置商業帳簿應統一適用借貸記帳法。
需要強調的是,關于股東抽逃資金的認定應注意與以下幾方面相區別:
第一,公司依據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票,將其注銷并把出資款返還股東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當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如股東會決議,公告債權人以及辦理變更登記等,否則減資行為的效力難以得到法律認可。
第二,股東與公司間的合法借貸關系或真實的商業往來關系不能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對此,國家行政管理總局于2002年8月30日專門就此問題作出答復,認為“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股東將一定數額的資金交付驗資,但在公司成立前即已抽回的,構成虛假出資,不構成抽逃出資。同時,即便是公司已成立,但注冊資金尚未轉化為公司經營性資金的,即公司尚未開展正常經營前,將注冊資金抽回的,仍應認定股東未出資到位,而由股東承擔著虛假出資責任。
股東抽逃資金無論多少,一般不能否認公司人格,并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顯然不利于債權人保護。而股東虛假出資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金要求的,可通過否定法人人格,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反對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不能認定為抽逃出資。所謂反對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股東大會作出的對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決議時,如公司合并,延長公司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等,對該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際,股東收回其出資不能認定為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