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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為公司的經營保駕護航,常常是很多新興中小企業老板猶豫不定的事,因為公司有限的財力常常給人一種顧此失彼的感覺。 其實換一種角度來看,這根本不是問題。
試用期對大多數企業來說,顯得不夠重視,大多數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自由的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負什么責任,那么這種理解到底有什么風險?
一些企業在招用員工時,未按《勞動法》規定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企業給員工發了聘書,他們認為發了聘書,也就是按規定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實不然, 勞動合同與聘書是不同的,它們有以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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