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發表于:2014-12-30閱讀量:(5533)
區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并不是玩法學上的文字游戲,而是通過對二者進行精確的定位,使各群體對這兩種的合同形成準確的認識和使用,以保護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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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法人、組織。
也就是,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固定的,而勞務合同主體沒有限制。
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直觀的不同是,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規章制度的約束管理,后者合同雙方不通過規章制度限制活動,雙方只以合同為唯一的“制度”。
三、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
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也就是前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給付工資報酬,比如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能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等;后者由合同雙方根據自愿公平的原則協商一致即可。
五、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約定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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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
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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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
勞動合同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八、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九、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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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易法課堂→ →前置程序:指的是勞動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才能進行訴訟等后續程序。
勞動糾紛解決機制奉上。戳我戳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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