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不動產登記3月起施行,信息9部門共享
發表于:2015-01-19閱讀量:(3373)
12月22日,這部早已在2007年就提出醞釀了七年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發布,標志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正式建立。條例全文共6章三十五條,比意見稿多了五條,在登記程序、法律責任方面沒有明顯改動。接下來,就讓小編來為您總結重要內容。
一、縣以上政府確定登記機構
《條例》第6條規定: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二、信息納入統一平臺,9部門實時共享
《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此外,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信息互通共享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登記的真實準確,方便群眾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最大限度保證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市場交易安全。
三、“以人查房”未入條例,明確登記資料查詢復制主體及權限
條例公布以前,將“以人查房”被認為是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看點,認為以人查房將會減少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等情況。但現在看來,《條例》全文并沒有提到有關“以人查房”字句,專家也認為“以人查房”短期內不能實現。
《條例》第2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27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條例》還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四、偽造不動產權證可追究刑責
根據《條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采取依申請登記原則
關于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條例依據物權法的規定,采取的是依申請登記原則。條例第14條對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和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做了規定。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介紹,對于采用依申請登記原則還是強制登記原則,主要涉及不動產登記的啟動及效力問題。她認為,條例重點從保護權利人物權的角度作了依申請登記的制度安排。在自愿的基礎上,營造權利人主動申請不動產登記的良好制度環境。
六、房價不會馬上下跌,但中長期影響可能較大
房地產商潘石屹曾表示,若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房價馬上會跌。對于這一觀點,但多位專家曾表示,不動產登記是為不動產確權與完善物權法,為房地產稅的征收作準備,并非為了調控房價,即便把住宅信息統計出來,不意味著房產信息將會無條件向社會開放。
但《條例》實施后,不動產確權及全國聯網將完善不動產基礎數據,有利于重新梳理土地制度和房地產稅費體系,為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提供技術條件,對房地產的中長期影響大。
七、房產稅或很快全面落地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前所長賈康此前指出,未來完善房地產稅應立足于“公平土地稅負,強化保有環節”,對投機性購買住房實行高度超額累進稅率。對于普通市民來說,未來借助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政府的稅基將逐漸從交易環節過渡到持有環節,財產稅的二次分配將更加明顯,房產稅將很快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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