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5323)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詳細的戳:《競業限制條款有沒有地域限制?》
二、競業限制的條款內容
1、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
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2、競業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指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時間!:《競業限制約束兩年!》
3、違約責任
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違約金也是有規定的:《違約金標準》
4、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
勞動關系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相應補償金的,若勞動者在離職后實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30%的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詳細了解,戳:《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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