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什么區別?
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8474)
在生活中,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常常被混為一談,其實二者之間有著很大的區別。那么它們究竟有何區別呢?請看下文。
先來看看,對這兩個概念有個大致的了解: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
(1)義務來源不同。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義務內容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無約定的則無義務。
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內容來源于法律規定,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就具體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
(2)限制的行為不同。
競業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后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保密協議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后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但并不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工作的行為。
(3)期限不同。
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限,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 《競業限制約束兩年!》
保密協議一般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為保密協議對象的商業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時間。
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的保密期限》
(4)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競業限制的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或履行期滿后對勞動者就業限制的一種約定,實際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或勞動合同履行的一種續延。故因競業限制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應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直接受理,無須仲裁前置。
因保密協議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即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通過訴訟追究勞動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責任。
保密協議 ↓↓↓
《保密協議那些事》
競業限制 ↓↓↓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