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發表于:2015-06-18閱讀量:(3505)
申請仲裁員回避是仲裁中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如仲裁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回避,不得擔任案件的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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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述其它關系是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4、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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