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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提供技術的A和一個提供資金的B可以采取什么樣的主體方式?哪一種方式對A最有利,哪一種方式對B最有利?哪一種方式對兩人同時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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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54號律師
您好,一個提供技術一個提供資金,您的意思是要開公司嗎?還是開合伙企業?其實,比如開自然人獨資企業還是有限公司等,其實都是可以的。不存在說用哪種就對某一方一定有利,這些合作的模式,是根據你們要做的行業,分潤方式,管理方式,重資本,還是重技術,回本期等等綜合來判斷的。比如說,如果是獨資企業,一個人做主,對于公司決策的執行最快,但是也容易一言堂。而且,如果成立公司,公司是沒有技術出資一說,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所以技術出資不包括在內。現實生活中的技術出資,更多的往往還是現金出資,只不過給股份的時候不那么著急實繳,坐實了股東,等分紅賺錢了,拿分紅的錢優先認繳。或者有些大股東為了留住技術人員,把自己的那部分股權轉讓過去,實際上是大股東已經實繳了,把技術人員的技術變現認為技術值得這部分股份的價值。當然有的技術無法變現,即使技術再高,但是無法轉化為產品,對于公司來說意義也不大,所以技術出資,價值的無法評估性,是有一定瑕疵性和風險性。資金股,一般在創立之初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說沒有資金,或者中途資金鏈斷裂,可能就沒有一家公司,但是隨著公司步入正軌,產品的價值慢慢的大于資金了,不愁拿不到新的投資,那么資金股的地位就下降了,如果還是按照原始的分配,勢必會成為產品更新以及前進的阻礙,技術的重要性就上來了。所以這個階段分配方式和內容都要有所變化。很多企業這個階段大概率會進行股權激勵進行調整,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找到一個平衡點,激勵產生更高的效應,華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從九十年代開始做股權激勵,做到現在已經公司成績有目共睹,華為的股權激勵也成為每家要做股權激勵的公司的學習的案例之一。 綜上,建議您可以找個有經驗和專業的律師,溝通一下您公司的行業情況,雙方的優勢,構想,做一套股權架構設計,做一份股權協議。模式,其實是商業問題,也就是你是怎么賺錢的,通過闡述模式,分析不同情況下開公司還是開獨資企業還是開合伙企業等的利弊,您再選擇當下最優方式。當然,也建議可以結合財會,從稅上著手,每年可以優化控制多少成本來提高公司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