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簽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哪些問題?
發表于:2013-02-19閱讀量:(4332)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房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后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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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建議根據具體情況咨詢律師。
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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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不限于所有權人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
三、承租人的轉租權
承租人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這期間承租人與轉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因第三人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責任。
這說明承租人雖然有轉租的權利,但是需要承擔轉租所帶來的額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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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房屋租賃的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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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承租人該怎么辦?
(一)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房屋租賃合同內容。
(二)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
1、這要看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租金由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而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2、如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對物業管理費沒有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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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未約定維修義務,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履行該義務?》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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