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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中交了買房首付,年底12月30日國家政策改了需要交百分之30首付才可以辦公積金貸款,無力支付想退房算違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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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95號律師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注意:以貸款政策調整致使不能辦理按揭手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提前明確約定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為前提條件,否則賣方可以主張買方以其他方式繼續履行付款義務,買方不得以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為由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