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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自建廠房,出租給幾戶作為生產作用,有一由私自建造圍墻,是否屬于不合法。 出租應該都是口頭協議,并末訂立合同,是否還能保障父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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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77號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您父親與租戶的口頭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您父親是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另外,該租戶擅自建造圍墻,您父親是有權利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