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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位子女作為5位老人關于某房產的代位繼承人,無遺囑內部同意平分。其中某老人兩子A和B,A私自簽署該房產的拆遷協議獲補償。經訴訟法院判A賠償14人共490萬。請問B個人應得的賠償是否為5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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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號律師
您好,就您目前的描述,490萬元是A對于14人的賠償,不是拆遷得到的總數額,所以無法判定房產拆遷的賠償總數額是多少,故無法直接計算B的個人所得。但是鑒于A和B是同等代位繼承人的身份,所以A和B得到的數額應當是一樣的。您可以看一下,A拿到的數額是多少來判定。或者看看判決書中,是否有說明拆遷補償總數額,代入下面的公式計算: 首先,每個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拿到的數額為:【拆遷賠償總額?第一順位繼承人人數(5人)】 然后,每個代位繼承人可以拿到的數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拿到的數額?自己代位繼承人的人數(2人【A和B】)】 【代位繼承人的意思: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15人的繼承份額可能存在差異】 【舉例說明:假設拆遷賠償總數額為500萬,那每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拿到的數額為(500萬?5=100萬),B就可以拿到(100萬?2=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