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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收取公用能耗分攤費時以每度0.23元為標準,然而國家并沒有對公用能耗費的收費標準有所規定,物業也拒絕對收費標準進行解釋,請問這種收費行為違法嗎?是否算是以強制手段(斷電)獲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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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21號律師
您好,物業收取公用能耗分攤費主要有兩種: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2、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收費形式和收費標準由業主、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的做法建議可以先與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相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