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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買房子時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共同共有,現在想去掉一個名字,對方也同意.以前銀行不同意,要求還清全款才可以去.根據民法典物權編406條,是否可以要求銀行在不還清全款的情況下去掉一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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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56號律師
您好,民法典物權編第406條的意思是:房子已經設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產權人仍然可以將房子出售。即設立抵押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著房子走,就是說可以帶著抵押權賣。抵押權不影響房產的交易流轉,賣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是產權人賣房子時必須通知抵押權人。但是,并沒有說明可以變更名字這一具體細節規定,建議可以和銀行了解一下,關于這一新規是否有出具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