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三)事業單位;(四)民辦非企業單位;(五)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因此,對于城鎮戶口的職工,如果單位屬于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范圍且職工屬于單位的在職職工,單位就應該為其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農業戶口職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職工的試用期。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繳納住房公積金。由于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