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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2月27日通知我,說我1月2號到期的合同不再進行續簽,給我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今天29號最后一天工作日,人資也沒有催我簽協議,我元旦之后是否應該繼續上班?我咨詢律師的情況是,現在我可以獲得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和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我2號來上班,之后的補償金該怎么計算,我之前兩個月的補償金是否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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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50號律師
您好,關于用人單位提前多久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我國法律并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給您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您的描述,公司通知你1月2日到期,那么2號還是要上班的。補償金按照上述的標準補償。如果2號以后,您還繼續上班,公司也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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