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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買房是當下很普遍的現象之一,結婚就是為了組成一個幸福的家庭,而房子自然而然也就成為了夫妻倆人組成家庭后的避風港,因此很多男女在婚后都會購買屬于自己的房子;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經濟能力和家庭經濟能力也有了進一步的提升,婚前男女或是自己購買或是由父母出資幫其購買,也有了自己的房子;也存在婚后,由于夫妻倆經濟能力的限制,父母幫忙購房的情形等等。購方的資金來源和時間的不同,又會給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帶來什么不同的影響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人民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割: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
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是······
目前,夫妻一方在婚前擁有房產的情況較為常見,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還婚前房貸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在結婚后,一方將婚前所購房產進行處置時,若不注意相關法律問題,出售后再購的房產往往會在爭議時被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從而不利于一方財產的保護。······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根據合同法,離婚協議中有關房產分割的條款若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形下簽訂的,該條款有效。因此,房產在雙方當事人基于自己真實意愿分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為房價上漲就要求從新分配,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
根據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中有關于房產所有權歸屬的明確規定,產權管理部門即可按照所有權的分配予以辦理產權變更。需要攜帶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更名手續。
離婚時,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內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隱瞞婚內房產的,離婚時可以判決其少分或者不分到該房產。例如,丈夫一方隱瞞婚內房產,則在法院在判決分割房產時會考慮到該情節,可以判決丈夫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到該房產。另外,如果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瞞婚內房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房產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因此,離婚協議中的有關房產的分割,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會支持;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則會駁回訴訟請求。
實踐中,由于在購買房子時的現實情況不同,會導致購房時的手續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因為這些手續的問題,可能會導致夫妻離婚時對房產分割的糾紛,以下這些內容教你如何避免這些糾紛,最大權益的保護自己的財產。
一、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一定要留憑據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的現象普遍存在,為使這種善良的親情付出日后不致受傷害,父母在出資時保留必要的憑據是非常重要的。而這種憑據,視不同的情形,憑據所載明的內容亦為不一。
根 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若是在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有證據表明贈與給雙方的除外;若是在婚后出資,則該出 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有證據表明贈與給一方的除外。為此,父母的出資根據其本身的意愿不同,應保留不同的憑據內容。一般有四種意思表示:
(1)母在子女婚前購房出資,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一方,則保留出資證明即可,如付款發票、收款收據、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銀行取款(轉賬)證明;
(2)父母在子女婚后購房出資,而子女與其配偶對該房屋的權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資證明外,還要有明確的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合同,對方在贈與合同上簽字的效力更佳;
(3)父母在子女婚后購房出資,該房屋屬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要求日后將出資返還的,父母應要求子女出具借條,而借條的效力以子女的配偶簽字確認為準;
(4)無論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購房出資,父母希望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的,應作為共同購房人。
二、不要以子女名義購買
在 現實生活條件下,很多夫婦基于子女的上學、就業的便利條件(買房可以上當地戶籍),甚至以增加子女的擇偶成功系數,當然,有的還會因不顯富為由,會以子女 的名義購置房屋。以此種情形購置房產的一個重要的誤區是以為以子女的名義買房,父母仍可以自由處置。且不說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戶籍管理逐漸完善,而讀 書、求職的環境逐步寬松,戶籍對上學、就業的便利功能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單就權屬的確定來說,房屋所有權證是確定物權的唯一憑據,父母要自由處分子女名 下的房屋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為此,在房屋逐漸成為投資方式的今天,以子女名義購房無疑為自己的投資設下不必要的障礙。
三、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要留憑據
先 創業后成家,越來越成為時下年輕人的選擇。而基于社會競爭壓力的激烈,婚前同居,共同創業,更為越來越多的戀人所認同。婚前購置房產,即為共同創業的一個 重要的目標。出于便利購房手續的辦理方便,如兩地分居,要以雙方的名義購房在實際的操作中會有諸多手續上的麻煩;或者是一方的收入相對較低,而另一方為主 要的還款義務人,從尊重角度出發,以主要還款義務人為購買方;還有的,以對方名義買房作為愛心的表白。這些情形,從理性分析來看,當然還考慮從事后的救濟 角度來說,一些手續上的麻煩完全可以克服,或者是沒有必要。在愛情要考驗越來越受到沖擊的今天,權利憑證的保留對于婚姻的維系來說同樣非常重要。
四、購二手房應當及時過戶
二 手房的交易相對期房來說,更為便捷。一是,二手房本身的權利憑證是明確的,不存在商品房的開發中因開發商的相關報批手續不完備而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的 風險;二是,二手房屬于現房,當即就能交付使用;三是,當前的銀行放貸政策,對于現房的風險評估較小而價值明確,批貸手續相對便捷。為此,二手房交易的產 權變更手續,能夠在正常的工作日中辦理完畢。由于未及時過戶,導致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因涉及第三者的權利而無法進行分割。并且,現實中大量的案例表明,未及 時過戶存在著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與產權人串通的風險,惡意退房,導致配偶另一方的權利保護造成極大障礙,事后的救濟難以平衡實際的房屋增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