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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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人社廳公布,從今年起至2016年,四川省將用3年時間推進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按照攻堅計劃要求,到2015年末全省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其他省份也紛紛表示要提高集體合同的簽訂率。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集體合同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上取得基本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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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人社廳公布,從今年起至2016年,四川省將用3年時間推進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按照攻堅計劃要求,到2015年末全省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其他省份也紛紛表示要提高集體合同的簽訂率。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集體合同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上取得基本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說當地政府規定了一個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700元,那么在集體合同中,企業和員工約定的本企業的最低工資就不能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700元,應該高于或者至少等于700元。
雖然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是每月700元,如果企業在集體合同中與員工約定的本企業的最低工資是1000元的話,那么企業跟單個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合同里的工資條款就不可以低于1000元,如果低于1000元,這個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
很多企業和勞動者都忽略了集體合同的重要性,其實很多時候集體合同能幫助解決勞動爭議,尤其是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簽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于該項沒有約定的時候。大多都會參照集體合同的約定。
重要性很明顯了,那么,大家就來學學怎么簽署集體合同吧:
一、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
雖然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用于規范勞動關系的,減少勞動糾紛,但是二者之間還是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合同的當事人不同
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愿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
集體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勞動合同,因此在內容方面也會有所不同。
一、勞動報酬;
該項內容包括:
1、用人單人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
與本單位職工就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一般產生勞動爭議后,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則因集體合同產生的爭議解決方式也相類似。
(一)因集體協商發生爭議的處理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協調處理。
······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時,往往容易忽略集體合同的不同之處,導致日后出現勞動爭議時,處于被動地位。為避免這種錯誤的發生,勞動者在簽訂集體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事項:
一、雙方協商代表人數要對等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對等,一般為三至十人,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二、選擇協商代表體現民主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 主席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三、雙方可“外聘”專家參加協商
在具體協商過程中,很多職工推選出來的代表可能并不太專業,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應該爭取的合法權益也不了解。對此,《條例》特別指出,用人單位 和職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以提高雙方協商內容的質量。只是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擔任首席代表。
四、協商代表必須代表本方利益
為了使協商代表能夠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條例》明確規定了協商代表應當履行的幾項職責,其中包括:參加集體協商,真實
五、協商代表應該有“特別保護”
為了維護職工協商代表維護職工正當權益的積極性,《條例》中對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的有關情形作出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職工一方的協商 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職工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征得職工本人的同 意。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協商代表本人要求順延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完成履行協商 代表職責之時。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除下列情形外: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職工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條例》中明確指出,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 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協商;一方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裁減人員等事項要求集體協商的,另一方不得 拒絕或者拖延。
協商結果要經過職工同意,經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可通過。